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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放生的最佳地点,武汉江边再现“凶龟”

来源:http://www.yczlin.cn 作者:禅风放生网 发布时间:2024-02-14
摘要: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湖北省佛协在湖北省委统战部、湖北省民宗委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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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周,市民杨正明在汉南区纱帽江滩公园发现一“怪物”,后被证实为一种最为凶猛的外来龟类——鳄龟。

2、杨正明是名水电工。7月31日早晨6时许,他像往常一样在纱帽江滩公园早锻炼,发现江滩上有只棕褐色“大乌龟”趴在地上一动不动。以为是只死龟,杨正明随手拿起地上一根手指粗的树枝试着敲打其头部,哪知当即被咬断,这让他吓了一大跳。

3、杨正明以为它是国家珍稀保护动物,找来编织袋小心翼翼装好带回家。汉南区渔政部门获悉后赶到他家,将其送至位于东湖海洋世界的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治救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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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中心专家邹林根据其体形认定,这是一只成年鳄龟,约有10年的龟龄,应是之前被人放生到长江。据介绍,鳄龟属外来物种,原产地为美洲。因长相酷似鳄鱼,集乌龟和鳄鱼于一体,故称鳄龟,分为大鳄与小鳄两大类。鳄龟是现存最古老的爬行动物和世界最大的淡水龟之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5、邹林介绍,鳄龟生性凶猛,是龟类中最凶猛的一种,甚至会吃掉本地龟。在长江中生活,它的天敌很少,对江中水生物有很大威胁。加之鳄龟繁殖力很强,一旦逃入江河湖泊,会成为生态杀手,破坏本土水生食物链。因此鳄龟不适宜家中饲养,也不要随意放生。

6、去年,武汉曾有市民在长江边捞到或钓到鳄龟,其中1只长1米多、重达36公斤。

7、鳄龟酷似鳄鱼,有尖尖的鳞状尾巴(长约20余厘米),尾巴上长有锯齿形棱角和肉刺,长有乌龟一样的龟壳,全长约60厘米,体重超过8公斤。鳄龟嘴巴的前段上下颚呈钩状,似鹰嘴像钩子一样,这是与普通本地乌龟较为明显的区别。此外,鳄龟头部较粗大,不能完全缩入壳内;鳄龟背部有三条像刺一样凸起的脊;尾巴长得像鳄鱼尾巴一样,较长且有锯齿形棱角等。

8、佛教在线武汉讯2013年6月22日上午9点至11点,湖北武汉归元禅寺第三期禅修活动——“生活禅之在生活中修行”在斋堂三楼圆满举行。本次禅修活动由该寺知客灯磬法师主持,主讲嘉宾为周军居士。

9、上午九点,禅修活动准时开始,灯磬法师首先介绍了今日主讲嘉宾周军居士,周居士自05年接触佛法至今,已有8年学佛经历。他每日坚持念经,对佛法研究颇深。

10、本次生活禅讲座,周居士联系自身学佛经历,为在座居士及佛友讲解佛经,领悟禅意。他先从人际交往的四摄法——“布施、爱语、同事、利行”谈起,再从处理朋友、家庭、事业等事情的方法展开,让佛友们感受到生活禅悦,无限殊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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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后30分钟,在座的居士与佛友纷纷提出学佛与生活中的问题,周军居士逐一解答,自此,禅修活动圆满,法喜充满。

2、大菩文化湖北讯11月28日,湖北省佛协在武汉召开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湖北省民宗委相关处室负责人莅会指导。

3、会议总结了今年以来的重点工作。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湖北省佛协在湖北省委统战部、湖北省民宗委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依规举行协会换届,全面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持续开展讲经交流,加大僧才培训培养力度,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大力开展公益慈善,助力精准扶贫,圆满完成了既定任务。

4、会议讨论通过了2019年重点工作。一是要继续大力开展培训。举办一期理事培训班,召开一个理事会、两个常务理事会,及时学习传达上级精神。二是要广泛开展“四进”活动。三是要全面贯彻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四是要持续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精准扶贫。五是要开展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湖北省佛协成立60周年等活动。

5、会议讨论通过了湖北省佛协2019年经费预算,听取了湖北省佛协副会长明基法师关于湖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换届筹备工作汇报。

6、会议要求,湖北省佛协常务理事要带头贯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加强道风学风建设,抵制商业化不良影响,引领全湖北省佛教四众弟子爱国爱教、正信正行,促进湖北省佛教事业健康发展。

7、(2008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5月5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8、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9、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存在的相关社会公共事务。

10、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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